一、制定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具有内容多、数量大、相对比较复杂的特点,再加上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而数次调整,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有关明细会计科目及专栏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与原规定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已显繁琐复杂。因此,从会计核算的简便性原则出发,有必要尽快对现有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制定一个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从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科目设置、核算内容、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到账簿设置、会计报表的填报等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重新表述、简并、细化等处理。
二、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经过几次调整后,已由过去的“应交增值税”一个明细会计科目增加为现在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 3 个明细会计科目。从目的上看,细化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以及当月查补税款等具体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应交、当月查补抵顶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运用情况看,由于明细会计科目设置过多,各科目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加上科目属性不清等原因,实际运用效果很差。因此,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将“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归并到“未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中。这样简并调整既能满足对增值税实施检查的有关核算要求,又能符合“未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
三、重新表述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鉴于财政部对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几次进行调整,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均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对保留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应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各专栏的核算内容应重新表述,以方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相关内容的全面正确理解和掌握,减少因此而造成的偷逃税现象。
四、应进一步细化有关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
财政部在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许多经常发生的具体业务,往往因规定不够细而导致企业会计处理出现错误,造成不应有的偷逃税款现象。有必要对涉及增值税业务中的进项、销项、应纳、检查调整等具体会计核算业务,特别是一些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方便纳税人在发生不同类型业务后进行会计处理,防止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偷逃税的可能性。
( 一 ) 应细化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包括企业接受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转入的货物,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的货物,企业销售或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具体处理应为:
注册
个人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