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接着谈第二种选择。当通过拍卖竞投将上述那个中型企业的资产存量完全转换为现金,然后还清欠债,得到比如说1000万,需要首先对原职工做解聘时的补偿安置,可能要拿出500万,然后把剩下的500万在全省3000万人中间进行平分。我赞同拍卖竞投和补偿安置原职工,但不赞同把剩下的500万平分掉。因为那样一来固然是真正“藏富于民”了,可是我们共同的社会生活需要大量社会福利性和公共产品性资金,这些资金必须聚合才能有效地为每个人提供福利保障和公共产品;尤其在当今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为所有人提供生活保障十分重要。把钱先分掉然后再设法聚合起来,我觉得没有必要。
第三种选择可以叫做“拍卖竞投全民福利保障式”模式。
当我们看清楚前面两种选择的利弊之后,很自然就得出了这第三种选择。这其实是很多有识之士很早就提出的观点,我在这里把他们的观点做一个概要。那就是,通过拍卖竞投向国内外的投资者出售中小型国有资产并还清欠债,所得先用来补偿原企业职工;周其仁以大量的实证研究说明,这时必须充分考虑对中老年职工的补偿,他们多年为企业工作,拿的工资比民企外企职工的工资都低,现在企业破产了,必须对他们作一个充分的补偿。如果这个企业卖到了1000万,可能不能只拿出500万补偿职工,而要拿出600万、700万。剩下的钱全部进入国家财政,大部分做失业、退休、医疗等社会福利保障基金,政府不要再拿这些钱去投资办厂了。这会使短期内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很多,而由政府支配的财富如果在国民总财富中比重太大,对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转也有弊处,所以可以考虑在这段时间内,比如三年五年,按同一比例对全民统一减税。总之,在体制转型中,我们既要完成转型任务,使得新确立起来的经济体制十分有效率;又要在转型过程中坚持社会公正,并千方百计地减少民众的阵痛、减少社会的振荡,使社会经济的运转始终保持一个正常有序的态势,避免转型期可能出现的混乱。
以上我们谈了三种选择,结论是第三种选择应该是我们真正的选择。
我们为什么要坚决反对“管理层收购”(MBO)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它给贪官与原管理层达成某种幕后交易、贱卖国有资产,预留了很大的空间。的确,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中、在各种形式的转制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窃取国有资产的情况,但那毕竟是非法的,所以贪官和奸商会有所畏惧;可是当MBO变成一种合法的做法时,贪官奸商对法律惩处的畏惧大为减轻,因而通过MBO方式串谋窃取国有资产的做法就可以加大力度。9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国资委的文章,对MBO叫停,这可以被看作此次大讨论的直接成果,这就是“公正”的胜利。
这次朗咸平指责了三家公司海尔、TCL和格林柯尔,它们和本文的观点是什么关系?对于朗咸平的指责,周其仁在《经济观察报》上有一篇访谈,题目是“周其仁:我为什么要回应朗咸平”,谈了关于这三家公司的看法。关于这三家具体的真实情况到底如何,我并不清楚,所以我不能对这三家公司的行为作出评论。但我们可以就周其仁的话进行一些讨论。在我们全部上述分析中,谈的是这样的企业:企业是由国家的资金投入建立的,比如1000万,后来总是效益很差乃至亏损,于是现在要竞价出售。我们把这种情况统一给一个概念“国企改制”。可是,有一些情况是不属于这个概念之内的。
第一种,如果一个企业在20年前建立,100个人每个人投入1万元,有一个极有能力的企业家和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团队,这在法律上被称作集体企业;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惊人的成就,20年后的今天企业资产600亿。现在该企业在进行产权方面的改革理顺工作。这和本文主旨没什么关系,它根本就不是国企,而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以在该企业里也没有什么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问题。按周其仁的介绍,海尔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如果一个企业10年前完全由地方政府投资1000万建立,也有一个极有能力的企业家和一个强有力的技术管理团队,先规定好:如果企业盈利,该企业家及技术管理团队的人能拿多少报酬;还规定,从这些报酬中必须拿出特定比例购买本企业股权,以在这些高管和该企业间建立起牢固的长远利益纽带。10后的今天,企业资产30亿,为15亿股,该企业家持有其中1.5亿股。该企业现在仍然效益很好,仍在迅速发展。这种情况同样和本文主旨无关。按周其仁的介绍,TCL就属于这种情况。至于格林柯尔转制情况,周介绍说:“科龙公司所在地镇政府的头头凭控股权到科龙当了家,格林柯尔是从这个头头手里收购科龙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因为这最关键的一句话含义不明,我们只好不予置评。好在这和本文主题也无多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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