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监督机制,促进规范操作。要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以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督机制。审计部门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对各部门和各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和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应对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实施监察,严肃处理各个环节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此外,还要注意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目前,供应商投诉呈快速增长之势,说明政府采购机制在发挥作用,有助于我们及时发现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问题。
财政预算和支付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活动中都发挥了关键作用。而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时间较短,在编制方法、审批管理、支付审核与采购管理有机结合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正在深化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应当加强几项改革的协调配合,将采购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中,发挥预算在政府采购中的基础和依据作用,同时,利用财政支付手段约束采购合同的执行,通过资金拨付管理监督采购活动。
4.建立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产品,建立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的电子化,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这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
从市场经济国家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无论是效率还是效益,都有较大提高。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产品,积极探索和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政府采购新方式,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电子化。目前应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索:一是增加反拍卖等电子化采购方式,增强政府采购的灵活性,提高采购效率。二是对供应商、采购合同实现电子化管理,提高透明度和管理效率。三是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由报刊转变为网络,降低成本,增强及时性。四是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现有机结合,确保支付资金的准确与安全。我国政府应当抓紧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战略方案,逐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最终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统一集中管理的目标。
5.实行采购人员资格管理。由于政府采购专业技术要求高,又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大部分国家对各部门采购从业人员都有资格要求,美国等国家称为“采购合同官员”,我国香港特区称为“采购主任”。采购人员资格分为不同级次,各级次都有相应的条件和职责,级次的获得和晋升必须通过考试。各部门只有获得采购资格的人员才能组织采购活动和签订合同。这些有资格的采购人员独立开展采购活动,各部门行政首长不能干预,也不能改变他们做出的决定。采购人员对做出的决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在今后改革中,也要借鉴国外这一做法,研究制定从业人员标准和考核制度,对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包括各单位和采购中心的采购人员)实行专业资格管理,参加统考取得资格,持证上岗;对采购中心,要规定岗位任职资格,考核工作业绩。
(四)关于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标志。这是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视的原因。也就是说,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已不仅是财政支出管理手段,它已成为政府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基本完成了由单独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向兼有经济政策工具的转变。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十两条作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际做法,重新认识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功能。在我国入世及世界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大环境下,尤其应当强化国货意识,尽可能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不仅有助于在关税向国际接轨过程中国内市场的平稳过渡,缓解入世给国内企业的冲击,还可以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创造良好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除了采购国货以外,还应利用采购政策的倾斜,支持少数民族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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