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使财政监督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转变。新型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必须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保障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正常发挥,要在巩固完善事后监督机制的同时,紧紧把握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内在特性,着眼财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改变现行监督方式,逐步将监督关口前移,把监督的侧重点由过去单纯的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等全过程的监督转变。根据新的形势来调整监督方式,做到“四个结合”,即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财政监督与财政具体业务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全过程,一是要参与部门预算管理,在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编制、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程项目预算以及财政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实行事前监督,积极介入,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进行事前考察、论证、预测,努力做到计划周密、方案可行、决策科学;健全事中防范机制。二是财政监督工作不能局限于突击性的专项治理方式,要逐步过渡到经常性的审查、稽核与检查为主,对不同时期的经济热点或普遍性问题辅之以必要的专项或集中性的监督检查,全面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着眼于活动的全过程。三是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的监督,要严格按照权限操作,强化组织纪律,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甚至个人化。四是实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承诺保证制度和资金拨付使用中的层层责任制,明确预算审批人、预算拨付人、部门(单位)负责人、资金使用人以及各个环节经办人员的具体职责、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建立起相互稽核、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全过程内容监督制约机制。
3.明确监督目标,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活动和运行机制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政策性。一是要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有法可依。二是要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组织体系,从组织上确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实施,改变现行依靠行政手段盲目和无目的监督,逐步向有计划、有目的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监督转变。三是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体系,保障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并在监督的过程中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目标责任制,通过不断完善财政监督内外监控目标责任体系,逐步实现职能转轨,促使财政监督工作逐步达到对外实施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全过程的监控、预警,对内规范财政自身工作行为的目标,实现公共财政框架下规范的财政监督运作机制。
4.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努力实现财政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公共财政框架下要求财政监督发挥更大的职能,而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则需要通过完善的立法来明确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提供法律保障,统一和规范财政监督行为,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和阻碍。一方面要加强财政监督立法进程,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监督机构的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真正把财政监督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建立健全完善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使财政监督真正做到独立执法,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各级财政监督部门可制定适应本地区的财政监督法规和制度,增加财政监督的可操作性。一是国家应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从法律上确定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是财政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财政监督是一种以财政资金为线索,与财政管理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有别于审计监督、计划监督、税务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活动的综合性的经济监督。实际工作中应明确划分财政日常管理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界限。同时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现有的、不配套的财政法律、法规,使其相互衔接,互相配套。例如,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亟需修改、完善金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而避免法不配套问题;尽快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到期的制度、规定,做到及时进行法律修订或废止,为财政监督检查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二是加快制定与财政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建议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地方应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检查条例》、《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等,以便于财政监督检查依法进行。三是在财政部门内部制定一系列财政监督检查的规范性操作程序规定和管理办法,为实现财政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创造更好条件。另一方面必须严格执法,规范程序,加大执纪执法力度。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依法理财、依法治财、依法行政面临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检查的要求,加强建章立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要全面建立立案、授权、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制作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以及行政复议、听证等一整套规章制度,对检查程序、检查纪律和处理程序进行严格的规范。在监督机构内部,要实行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形成有效的内部分工制约机制。要严格按法规对违纪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定准违纪问题的性质,找准处罚的依据,确保依据准确、程序到位。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实行集中调账检查方法、检查回避制度和检查责任制度等,强化执法责任,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纪执法刚性,财政监督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建立起正常的案件移送联系制度,把处理事与处罚相关责任人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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