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成果”、“评审”和“领先”、“先进”:中国特色的科技管理概念
“科技成果”一词在中国的文献中出现得极其频繁,最新出台的《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2003年9月22日颁布,以下简称“评价方法”)中也同样使用这个概念。但是,查阅《中国百科大词源》、《实用科学名词术语词典》、《词源》、《辞海》、《现代科学技术词典》等国内工具书,均找不到对“科技成果”一词的表述。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科技成果”无非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简称,当然,它应该是指某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取得的具有价值的结果。据此来看,未经过科研活动,借用甚至剽窃来的结果肯定不是科技成果;同样,虽经过了研究活动,但取得的结果不具有价值也不能被称为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一词在中国的各种场合事实上被泛化地使用,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也错误地引导着科研活动的方向。许多项目或课题在尚未完成结果鉴定之前就自称为“科技成果”;各种“科技成果”鉴定会、报告会、评审会宣传得不亦乐乎,听起来好像并不是某个项目要进行结果鉴定,而是某个“科技成果”正在做宣传,专家到场是为了替这个“成果”作宣传,越是有名望的专家到场越是能为这个“成果”增光,于是不明就里的媒体便一哄而上,结果不是成果的“科技成果”就真的成了成果。何况,由于存在着评审失败以及评审腐败等诸多因素,即使经过鉴定、评审的项目也并不全是真的科技成果。
国际上通用的与中国特色的“科技成果”相对应的概念只有项目、技术、专利,而且国外的项目一般都是使用它本身的具体称呼,不使用“成果”这一层次的统称,中国本来完全应该参照这一做法进行管理。既然“科技成果”这一概念已经被滥用,中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做出规定,慎用以致于取消“科技成果”一词,用其他更为准确的词来代替[1]。实际上,科技成果这个概念带有很强的行政认可色彩,却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它与国际上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利、版权概念有着本质的差别。未申请专利、也不受版权保护的中国式“科技成果”在国际上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这不利于中国参加国际技术贸易与竞争[2]。
“科技成果”一词与中国管理科研技术开发活动的行政体制有很深的渊源。中国的“科技成果评审制度“是科技成果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与计划经济下科技成果的非商品属性相适应。在计划体制下,科研和技术开发计划由政府下达,经费由政府拨付,研究结果归政府所有,由政府负责推广,所以政府必须管理和参加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
“评审”是另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词,在英语或其他语言中很难找到与之对应的词。它具有评价和审定的双重含义,指由国家有关管理机构对取得的成果、成就以及某种资格进行评价、审定并最终给予某种形式的确认。科技评审的组织者一般是国家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包括政府机构、非政府的国家基金机构、直属政府的事业单位等,由这些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或委托专家评审小组对科技项目或成果进行评审。本文分析的主要是科技项目的事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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