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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运作机制变革法律思考

[来源:网上转载 (www.studa.net) | 作者:网友(未知) | 时间:2008-04-29 | 浏览: 人次 ]


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开始形成。在以政府投入为主包括学校自身收益在内的社会多元化投入,非财政性教育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在学校可支配的资产中的份额不断增大。与此同时,劳动力市场上推行的以“双向选择”为主要内容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及实行教师劳动合同聘任制的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启动。学校的管理权逐步扩展到包括“财经权”和“用人权”在内的教育资源配置和运作全过程。学校对资源投入与调节控制能力显著增强 。学校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不断增强。
学校法人实体地位的恢复,使得学校开始走向市场,成为市场一部分具体表现为:
(1)学校开始分析研究市场。市场对学校的要求,市场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市场机制,都深深影响着学校。
(2)学校是市场上人力资源的出产地。学校以人才和知识产品的产出服务于社会和市场,反过来,社会、市场又制约着人才的规格和培养方式。
(3)市场对教育资源的配置起重要作用
市场不仅制约着学校在硬件设备方面的投入,而且制约着人才培养的广度和深度,在内部机制下,为了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必然挖掘潜力,重视激励机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率。
以上通过对行政权力与学校权利学校困难与特点的分析,使我们认识到,在我国行政权力与学校权利之间的比例失衡,现在行政权力开始下放(虽然还远远不够),人们开始探索提高学校办学的质量增加学校实力的途径,运作机制的变革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公司机制自然成为考察对象。学校引入公司机制的条件基本具备。
(二),公司机制的本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可见,人们把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公司与企业只是范围大小的问题而无实质上区别,在公司与非企业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的区分更为明显。“企业的本质在于其商事性质,它所实施的经营行为是商行为,应由商事法规范。对此,公司也不能例外。而政府组织的本质在于其行政性,它所实施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应由行政法规范。两者的不同点说明,公司与政府组织具有不可兼容性。公司只能是经济的商事的,而不可能是行政的” ,从以上对公司的研究可知公司的定位。但是本人认为上述的公司定位只是一个角度,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司不同企业,它的本质是一种筹资的方法和机制。“公司主要是解决出现在筹措巨额资本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方法”。而“企业是一种组织生产的方式;而公司像债券信托契约一样,是将资本引入企业的一种方式”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商事主体以自己拥有资产从商业经营,人们不会称它为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商事主体一起,以自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也只能称为合伙。现代公司是组织和机制的结合,在企业经营上,公司更多意味着一种机制,从外界引入资本,然后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再进行资本的运作和收益,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再者,政府组织的变化,公益公司的出现及行政职责的社会化,使得“公司与政府组织具有不可兼容性,公司不可能是行政的”的观点难免僵化。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公司法都要求它们应有一定股本总额与股份数量,其实就是要求资本来源的多元性,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设置及职责,就是实行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有分离,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资本运作中的重大决策权,保障资本按自己的意志运作。并通过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监督资本运作,由此公司就形成这样机制:“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与法人的财产分离,产权关系明晰,组织健全,有合理分工和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能有效地筹措资金,也能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既能保障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使经营者展其所长” 。
TAG标签 : 法律 思考 变革 机制 运作 学校 教育 管理 公司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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