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追求自身利益是其作为法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关系进行竞争中必然发生的趋势,学校教育资源所有权与管理权适度分离后,学校对本组织机构的物质利益的追求,无疑是激发管理动力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必要前提。在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过程追求学校自身利益,则正是学校管理者的职责所在 。在我国当前经济不发达,教育投入短缺的情况下,要实现教育现代化优先发展,就必须从教育内部挖掘潜力,向管理要效率,因此,要承认学校对自身利益追求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使质量、成本、效益等观念和指标成为学校管理的有效工具,才能解决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教育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育是人民的教育,我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质上就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其次,所有的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当具有公益性。其三,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公民,体现平等的受教育权,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四,教育活动应当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教育的公益与学校甚至出资人个体利益有着必然联系,教育公共利益是依靠个体利益的保障来实现的,这些个体利益在社会化标准下有机组合,相互协调、促进,便形成了公共利益,教育公益与学校,出资人个体利益有着内在的同一性,二者之间应必然体现为一种平衡。
教育公益性与学校追求自身利益,有时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和矛盾是我国教育法产生和存在的必要基础,也是衡量我国教育法健全的标准之一。合理的教育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应是不断使公益与私益趋于和谐一致,实现两者的平衡,当然这里的平衡并非比例上的平等。公益具有优先性,主导性,所以两者彼此冲突、矛盾时,私益应服从于公益,但它应具有合理的有偿性。两益的冲突并非绝对地具有不可调和性,可调和性亦是就有之 。学校自身利益既不能无差别的淹没在公共利益之中,也不能脱离公共利益而独立存在。教育法应在公共利益与学校自身利益,甚至还有出资人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尊重个体利益又要维护公共利益,使其间形成良性互动,最终达到和谐的动态平衡。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仍然可以实现学校自身利益,途径如下:
首先观念上,应该承认学校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深入而言,学校追求自利益后,有可能将收益用于教学本身,也有可能将其以某种形式还给投资人。按照经济学中一般平衡原理,有所投入一定有所产出,出资人投资学校教育,可能有以下几种目的或原因:
(一)纯粹捐资不受益,但是这是短暂的,不是长久,持续的。另一方面,投资人也会受益,即社会评价或名誉。
(二)直接受益,即获得营利
(三)间接受益,投资人可能得到广告效益,校办企业收益回报,优先吸纳、获得科研成果,企业与学校联合办学从人才培养中获益,某些外部性利益,如开办大学城等。
也可能为公共利益投资,公共环境好了,会有利于自身发展。因而无论哪种原因和目的,都应是合理的。
其次制度上,应注意在保证教育公益性前提下,充分挖掘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听取他们建议和意志,保护他们的建议权,参与管理权,投票权等,要知道出资人的出资积极性是关系到学校资金来源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出资人出资办学的愿望,即实现学校办学效果的最佳状态,更好服务于公益。再者,采取多种办学形式提高学杂费收入;办好校办产业多出知识产品和服务。
在承认学校追求自身利益情况下,要保障教育公益性,具体体现如下:
(一)公立学校、义务教育中,学校应接纳捐资为主,学校收益用于学校管理与教育本身,不得分配给投资人,投资人可获得某些间接利益或不获益。民办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应允许投资人获取直接投资回报,国家利用法律、财政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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