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以绝对“大股东”的权利,即政府出资应占出资总额的50%以上,体现自己所代表的国家和公共意志,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在校董事会中,有政府代表加入,并占一定比例。
(三)在学校内部,实行经营管理权与教育权分离,教育权由国家控制,经营管理权允许出资人介入,即将国家政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可以对教学设施,后勤服务,校办企业和其他学校事务进行管理和组织,但是不能对教学内容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进行个人干涉。
(四)教育资源的投入和分配纳入公众的认可和监督之下,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对于学校收费,可以通过建立政府指导下的社会评估制度,对不同的学校的办学水平做出评价,并参照某些社会公共产品实行公众听证会等民主程序,增加政府制定教育成本方法的透明度,让社区居民对学校某些可收费项目进行认可和抉择,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教育成本补偿机制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六,运用公司机制学校的设立与运作
1,建立宽松的审批制度。所谓审批制度就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运用行政权力对一项事物的运作进行验证,使其符合公共意志的制度,可见审批制度是政府对一项事物进行规范管理方法之一,对公司制学校进行审批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学校的公益性。审批的内容包括设立条件,即:(一)有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无合格教师(三)有无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有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等。反过来,审批制度也要体现学校法人自主性和积极性,不能事事审批和备案,对于无关大局的事项应让于学校自己来做,要不断减少审批内容,把国家意志更多体现在法律等宏观调控体系之中;其次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 审批机关的工作效率:
2,制定好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是指为了保障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它是学校自主管理及政府管理的基本依据。
学校章程是现代学校必备条件之一,制定学校章程,依据章程规范学校管理,是教育工作法制化的要求,也是当今国际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从国外情况看,学校章程是政府对学校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如《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教育管理机关应对其下属的教育机构实施监督,教育机构如果违反俄罗斯联邦教育法令或教育机构的章程,国家教育管理机关有权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下令制止上述行为。”规定:教育机构注册机关因教育机构不能完成章程规定的任务,有权作出撤消该教育机构的决定等,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学校章程,会避免政府,社会对学校监督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利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另一方面,学校章程也是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教育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就有权从事章程规定的为准备教学工作而进行的财务活动,学校依据章程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没有章程会使学校工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学校自主办学自我发展。
学校章程应当体现公司机制及教育的公益性质。《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的章程中包括:教育机构财务经营活动内容包括:(1)使创办人确认归教育机构所有的各种财产;(2)为教育机构开展工作拨发经费并提供物质技术保证;(3)为教育机构开辟财源并设法集资;(4)从事企业的教育机构管理程序,其中包括:(1)创办人的权限;(2)教育管理机关的组建结构和组建程序,以及它们的权限和开展工作的办法(3)教育机构人员的配备程序和支付劳动报酬和议定程序;(4)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程序;(5)教育机构的改组与撤消程序。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公司制学校章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学校的名称性质、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发展目标、培养目标,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包括学校主要机构校董会,出资人会,校长教职工会的设置,职能分工,校长权利与职责,教职工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形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方式,会议制度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的来源的渠道,管理使用等)人事管理制度,学生学籍,日常管理,校产管理,学校与外界,教育网络,建立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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