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税收减免优惠措施,鼓励研究开发投资和技术引进投资。1958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新技术企业化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允许企业以高于通常的折旧率进行折旧,并根据设备投资额给予延期缴纳法人税的特权。1966年,制定了扣除试验研究费的税额的制度,这项措施规定,如果企业在该制度的适用年度进行试验研究所需要的费用,超过过去每年试验研究旨的最高额,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率扣除税额(20%)。1956年制定了《技术出口特别扣除制度》。这项措施规定:企业向国外提供工业产权、技术窍门、著作权和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率计入亏损额(分别按照28%、8%、16%分别计入亏损额,但以收入的40%为上限)。对于对技术引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继续实施1951年、1953年等战后恢复时期制定的有关政策。通过以上这些优惠措施所减免的税额实际上就是日本政府为企业提供的技术政策补贴。
──为促进研究开发活动,日本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低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向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活动资金。日本开发银行在1951年设立了“新技术企业化贷款”的基础上,又于1964年设立了“重型机械开发”贷款。1968年,在这两项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新机械企业化”贷款制度。这三者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国产技术振兴资金贷款制度”。另外,1970年,为中小企业设立了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实行的“国产技术企业化等贷款制度”,对新技术的企业化以及新机械的商品化试验提供低息贷款。这些贷款虽然是为促进研究开发而建立的,但具有浓厚的对研究开发成果的企业化过程进行资助的色彩。当然,也有助于加强对研究开发的鼓励。贷款对象,尤以设备投资的重、化学工业领域为主。
──为企业提供直接的研究开发补贴与研究开发委托拨款,引导企业开展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主要有:工矿业重要技术研究开发费补助金。1965年以前,主要补助金仅有工矿业重要技术研究开发费一种,但接受这种补助金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费在日本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重达15%以上,最高的年度达40%。大型工业技术研究开发委托费。该制度制定于1966年。为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在尖端技术领域中选择特定的题目,委托企业进行研究。技术改善补助金制度。制定于1967年,其目的在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平均拨给每个企业的金额为数不多,其上限仅为2000万日元。到80年代初,这笔费用多用于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方面。促进电子计算机开发费补助金和民间运输机械开发费补助金。这是为了“保护扶植产业”和“国际竞争能力”的研究开发,先后于1972年和1968年建立的制度。
(3)以国家技术计划和国家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支持体系为基础,健全产业技术政策体系框架。这一体系框架包括:大型产业技术开发体制(国家技术计划),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补贴,研究开发支出税收减免,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低息贷款,国家研究机构体系和国家研究开发支持体系。
(4)鼓励民间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形成抵御国际竞争压力和赶超发达国家实现技术自立的合力。这一政策的法律基础是1961年制定的《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
(5)以设备投资带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在这一时期,日本的设备投资特别是民间企业的设备投资,在带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重化工业化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日本政府对设备投资的基本政策是以产业振兴政策为基础,鼓励、引导和干预并重。到六十年代中期,日本扩大政府投资规模,加强了政府引导民间企业设备投资方向、结构等的政策能力。设备投资的迅速增长,使得日本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和设备更新周期缩短,产业结构迅速高级化。
(6)协调教育与科技的发展,注重培育日本自己的技术能力。1957年提出《关于适应新时代的技术教育的意见》,1960年提出了《关于十年后发展科学技术的综合基本方针》,1962提发表了《日本的成长和教育》的白皮书,1963年提出了《在经济发展中人的能力开发与对策》。在1960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也同样强调提出了整个计划期间重要的任务是从量的方面确保科技人员并提高其素质,指出发展科技的基本问题是以科技教育为中心培养人材,推进研究开发;强调必须改变过去那种依赖对外国技术的消化吸收来发展科技的状况,要进一步推动国内的独立研究,开发“国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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