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统具有自主性与自利性,有一定的边界。尤其政治系统是由人组成的,并且人的主观能动性更强,同时也人具有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因此“趋利避害”的生物属性就会体现在系统的扩张之中,进而也就会产生系统的自利性,“理性的经济人”“人性本恶”等一些理论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适合政治系统。公共选择理论就认为,国家政权系统天生就有自利性,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势。由此联系到执政党系统,可以认为执政党系统也有自利性、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势,并且由于执政党系统自主性更强,主导性更强,进而自利性发展的空间很大,趋向保守稳定,不易更改先前的习惯,使其“意义失真”,并且还会扰乱国家政权系统、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转,形成政治系统结构—功能的双轨。
因此,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创新须从强制型向契约型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国共产党组织自身事实上已构成了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相当于国家政权系统而又超越与国家政权系统,直接要求国家政权系统的作为或不作为,把国家政权系统独有的强制性转化为执政党系统的组织属性。这样,党决策、政府执行,政府蜕变为党的执行机构,同时整个社会生活也被纳入党的强制性的支配和控制之下。这样,执政党系统“意义失真”,执政党系统本来是作为社会系统与国家政权系统两者之间进行能量、信息交换的中介而出现的,它不能等同于两者中的任何一方。但是执政党系统入侵了国家政权系统的边界,两者融合为一体,这不仅不利于执政党系统自身的建设,而且也压缩了国家政权系统的自主性空间 ,同时这就意味着执政党系统占据了国家政权系统的自主性空间,执政党系统就有可能成为“公共权力异化的主体”,原先执政党系统监管国家政权系统“异化”的职责就缺位了。与此相联,执政党系统处于强势,国家政权系统处于弱势;并且社会系统也失去了监督国家政权系统的工具,社会系统就处于最弱势。这样,系统正常的相互反作用就没有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出来,导致反作用以扭曲的形式表达出来。大量应该由国家政权系统或由社会系统承担的责任却由执政党系统去完成,导致执政党系统越位、错位或者缺位。一旦出现失误,执政党系统就成为矛盾的焦点,进而就有可能耗损执政党系统在社会系统中的权威,松动其合法性基础。尽管国家政权系统与社会系统处于弱势,但是它们从负面回应了对执政党系统的反作用:对国家政权系统而言,长期官僚化、效率低下;淡化其责任,把一切责任都推给执政党;国家政治生活死气沉沉等;对社会系统而言长期缺乏自主,这样会造成社会系统对执政党系统的冷漠,使执政党系统有可能失去社会系统的资源支持,苏联解体时其社会系统的立场就是一个很恰当的例子。因此,系统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必须以制度化的形式表现,系统之间的平等性(至少是同一层级上的子系统或组分)得到合理地伸张,并且遵守系统的“边界互不侵犯”规则。而只有通过契约关系,才能防止执政党系统“自利性”的过度扩张,使执政党系统、国家政权系统与社会系统处在同一操作平台上,保持系统间的平等性、功能的互补性、运行的独立性。并且市场济内涵着自由平等的契约原则,要求中国共产党以自由平等的契约原则来处理与国家政权系统、社会系统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契约原则运作国家政权,使国家的政治生活处于正和博弈状态。这样,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就由强制型的领导转变为一种契约型的政治领导,当然国家政权系统也会以法治精神的实践于社会系统,回应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契约性理念,最终执政党系统、国家政权系统与社会系统三者之间的关系转化为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
(三)系统是多元的,系统是多元性与差别性的统一。系统的子系统或组分越多,就会产生不同的规模效应。并且它们的关联方式、组合方式就存在着多种选择。根据“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定律,系统可以通过不同的关联与组合,寻求到单一的系统或组分中看不到的属性与特性,进而产生不同的结构效应与组织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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