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族群、族群认同及其在台湾的特点
3.1.1 族群(ethnic group)
弗雷德里克·巴特尔(Fredrick Barth)认为族群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们自己或别人根据他们的出身和背景来推定的归属范畴,他强调社会互动导致德人们的归属感49;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与乔舒亚·菲什曼(Joshua Fishman)一致认为,族群是人类历史的自然单位和整合要素,将它们各自维系起来的是基于语言、宗教、种族性和土地的原生纽带(primordial ties),是亲族的延伸,他们的观点被归纳为「原生说」50;休·赛顿─华生(Hugh Seton-Watson)与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D. Smith)则认为族群的核心是神话、记忆、价值和符号四个要素,以及人口某种历史格局的典型形式或风格,族群的特性在于它所处的生态环境51;马克斯·韦伯与C·M·希罗戈多夫(史禄国)则共同强调体形、习俗、殖民与传统、共同的祖先的要素52;默罕默德·哈达德认为族群指社会上所具有的因素,因文化和血统而形成不同意识的群体,他强调族群的三个基本特点:可识别性(identifiability)、权利差别(differential power)和群体意识(group awareness)53 。
概括起来,较好的族群定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客观的可识别性和主观的归属感与认同,故本文采用孙九霞的定义:「在较大的社会文化体系中,由于客观上自我认同并被其他群体所区分的一群人,即称为族群。其中共同的渊源是指世系、血统、体质的相似;共同的文化指相似的语言、宗教、习俗等。这两方面都是客观的标准,族外人对他们的区分,一般是通过这些标准确定的。主观上的自我认同意识即对我群(self-group)和他群(others-group)的认知,大多数是集体无意识的,但有时也借助于某些客观标准加以强化和延续。」54
需要指明的是:大的族群(如汉人、日尔曼人)可能有一些相对稳定的分支,我称之为次族群(亚族群),判断标准为:这些分支在语言、风俗、服饰、信仰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但仍认为自己属于大族群,而不是「另立山头」,如客家人之于汉族。如果有了政治诉求尤其是主权诉求或组成了新国家,则由亚族群变为族群,如丹麦人、挪威人、瑞典人、冰岛人相对于德意志人而言。台湾人也可以视作新族群,但由于其主权诉求尚未成功,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安德森描述的族群形成过程中的一些现象:选择性记忆与遗忘历史、手足相残、在地图与博物馆上做文章等55。
3.1.2 族群与国家的关系
一般认为,1648年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以主权为核心的现代国家体系。大部分国家(即所谓nation-states)都是由多个族群组成。约10%的国家是由单一族群的人组成,这一类国家nation 与ethnic group 指涉的物件重迭(如德国、奥地利、爱尔兰、韩国、日本、斯堪的纳维亚诸国家)。英国、西班牙、俄罗斯、美国、中国、墨西哥、印度、印尼、南非、加拿大、土耳其、撒哈拉以南国家等显然是由不同族群组成政治实体──国家(states)。前面说过:人数众多、居住分散的大族群可能在长期的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具有相对不同亚文化特征的次族群(sub-ethnic groups),这些次族群之间的差异可能不逊色于不同的族群,因此,被视为不同的族群是情有可原的(尤其是有主权诉求时)。如东乌克兰人与西乌克兰人,布林人与荷兰人,葡萄牙人与葡裔巴西人,内蒙古的东蒙人与西蒙人(主要是左、右土默特旗的「土蒙人」),客家、穿青、疍民之于汉族。他们中的某些次族群,由于历史的因缘际会,居然组成了不同的国家(如荷兰与南非,日尔曼人建立的国家则有德国、奥地利、丹麦、挪威、冰岛、瑞典、瑞士、列支敦士登等)!
当然,不同族群的融合也是常见的,英格兰人是个典型的混血族群(顺便说一句,「不列颠」在凯尔特语中就是「杂色多彩」的意思56),来源包括不列颠人、苏格兰人、丹麦人、央格鲁─萨克逊人、凯尔特人、诺曼人、爱尔兰人等等57。墨西哥与南美一些国家的族群融合也很明显。再以汉族(Han ethnic group)为例,有些汉族人有犹太人血统(河南开封地区)、阿拉伯人血统(福建泉州、陕西西安地区)、鲜卑族血统(如唐太宗李世民的母亲是鲜卑人)等等。满族同化于汉族更是一个常被引用的例子。历史地看,汉族乃融合了很多族群的一个大族群58。融合度越高的族群越具有稳定的文化人类学特征。就汉族而言,语言、风俗对族群的形成与维持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血统与政权则对其起了促进作用。没有对立物与外在压力,族群认同的形成将是个非常长期的过程。闫学通教授的研究显示: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非洲的情况论,族群塑造与国家认同可以在一代人(25年)的时间内完成(如肯尼亚)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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