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即企业的风险加权资产,在巴塞尔协议中表内披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为4类:1、对国内政府的债权,风险权重为0%;2、对其它银行发放的短期债权,风险权重为20%;3、发放给业主的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4、其他对私人的债权,风险权重为100%。如此划分以期望通过计算对银行业存在的风险的资产加以量化处理,从而有一个标准可以使各个成员国中可以互相加以比较,从而确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但是风险加权资本仅仅是考虑到了银行业信用的风险而忽视了利率浮动,通货膨胀带来的风险和资产流动的风险。
在巴林银行的案例中,正是由于伦敦总部对于在新加坡分部从事期权炒作的风险监管的不力和工作上严重的失误导致一个有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的破败。一个不为人知的错误帐户中隐藏了8600万英磅的亏损。在里森最后的回忆录中写道:“有一群人本来可以揭穿并阻止我的把戏,但他们没有这么做。我不知道他们的疏忽与罪犯级的疏忽之间界限何在,也不清楚他们是否对我负有什么责任,但如果是在任何其他一家银行,我是不会有机会开始这项犯罪的。”里森对风险判断的失误造就一场惊天动地的悲剧,即使是在1995年1月底停止,这里的损失只占其中的1/4。可见银行风险监管和诚信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远远在于资本充足率之上。
再从影响因素分析: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三个决定因素是:(1)银行资本的作用;(2)银行资本的杠杆作用;(3)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有关规定。从银行资本的作用看,其主要用途是承担和吸收风险,在M-M理论和优序理论中负债是仅次于留存收益的第二大优质资金,由于利息在所得税前抵减所产生的税减效应使得企业在负债融资中的资本成本最小,但是负债是企业产生风险的根源,资本的主要作用是到期还本付息,于是来自负债还款的压力形成了企业的风险,只有资本充足才不会遇到资不抵债的尴尬境遇。资本的第二大作用是在发生资不抵债的时候保护未参加保险的存款者。从银行的杠杆作用看,杠杆率等于资产/权益,在M-M理论中可以得出结论:银行为吸引存款者必须尽量利用杠杆作用,即在一定产权资本收益率的前提下股权资本数额越少越好,但是要足以消化风险。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利息的税减效应达到最大,最终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所谓负债经营就是充分利用这种效应为所有者带来收益。在即时干预条例对银行资本比率的分类如下表。
表6 类别 风险加权资本
1、资本非常充足的银行,远远超过资本要求标准 第一类与第二类 第一类 第一类资本
监管措施 元 >10% >6% >5%
2、资本充足的银行,达到了最低的标准
监管措施,不得经营保险业务。除非FDIC同意
否则不得吸收经纪人存款
3、资本不充足的银行,不能达最低标准 <8% <4% <4%
监管措施:由当局密切监管资本重建计划
限制资产增长,收购。开设新银行新业务要当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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