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预测是指预测主体在合理的预测假设和预测基准的前提下,对未来会计期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市盈率等重要财务事项做出的预计和测算。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论改进企业报告》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目前,信息使用者信息需要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关注历史信息转向对未来信息的关注,信息使用者要求提供有关企业未来经济活动和有助于预测、评估企业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指标和有关信息。”盈利预测信息反映了企业在预测期间内可能达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市盈率水平,提供了对企业未来合理预期的相关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不确定性,从而有助于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是极为有用的会计信息。Watts and Zimmerman(1986)在《实证会计理论》中也论述了盈利预测能够传递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作为未来现金流量的替代。盈利预测信息的有用性还表现在:有助于降低公司管理当局与外部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于信息生产、传播、分析和解释的资源耗费,以及信息管制和私人搜集信息的成本;有助于防止内幕交易,从而消除一些投资者利用优势地位获取未公开信息而做出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能弥补会计信息的效用与用户的决策之间的差距(蒋义宏,2002)。
由于盈利预测信息的主要特点是预测主体往往缺乏现有数据来证实其预测的准确性,主要基于主观估计和评价,是一种事前信息,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风险性,提供者在充分揭示这种风险的前提下,信赖与否以及多大程度上信赖完全是投资者个人的选择。证券监管者和立法者所能做到的是如何保证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披露。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基于证券市场对信息的有效需求和完善的证券法规的制约,盈利预测信息的提供者有公司管理当局和财务分析师。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成熟,目前市场上公开的主要是公司管理当局提供的预测信息,财务分析师预测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供给,即使有,也是对内提供,没有正式公开的财务分析师预测信息。下面仅就企业管理当局披露盈利预测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动机分析
投资者保护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制度应适当权衡保护投资者与降低发行人披露成本之间的关系,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制度的整体效率。强制披露盈利预测信息能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信息,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但在盈利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或涉及企业过多商业秘密时,强制披露要求会促使企业管理当局操纵盈利预测,提供虚假预测信息,误导投资者。这样的结果是,盈利预测信息逐渐失去在证券市场中的应有作用,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也受到影响。自愿披露制度安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管理当局操纵盈利预测信息,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盈利预测信息采用自愿披露制度安排的原因。国外有关企业管理当局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动机理论主要有:
代理理论。公司越大,代理成本越大,而代理成本越大则公司管理当局越可能通过主动提供盈利预测信息来降低其代理成本(Gaber,,1985)。
信息均衡理论。自愿披露其盈利预测信息的公司,往往有较好的业绩表现,相反,获利能力较差的公司往往不会主动披露其盈利预测。公司管理当局具有减少存在于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动机。当公司管理人员从他们自己的预期中观察到财务分析师预测的重大偏差时,他们也会主动披露盈利预测以影响市场预期(Han,1994)。
新资本需求假说。公司管理当局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原因之一,是希望吸引新的资本投入公司运营。新资本需求是美国公司管理当局主动向外界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决定因素(Ruland,Tung andGeorge,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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